小區配套幼兒園 6月底前完成移交
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年底前完成規劃,明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
3月1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以縣(市、區)為單位于4月底前完成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摸底排查工作。對于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于6月底前完成;對于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9月底前完成;對于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方案指出,對于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但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已建成的城鎮小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按程序和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規劃手續、劃撥建設用地。對已達到配建規模標準且正在建設(含已批復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要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按規劃設計標準落實配建幼兒園。
對于已規劃配套幼兒園,但規劃不足的城鎮小區,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對于規模未達到配建幼兒園標準的城鎮小區,要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對于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規劃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為首期建設項目的,要約談開發企業,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幼兒園建設;對于縮減少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于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驗收或在建城鎮小區,在摸底排查過程中發現配套幼兒園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對于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已經建成的,應依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移交轄區政府,未移交的由市、縣(市、區)政府責成開發企業限期移交。對于開發企業已將配套幼兒園違規出租、出售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對于閑置不用的,或已辦成民辦園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辦理移交手續;對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后,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優先舉辦為公辦園,條件不具備的,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專門成立河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落實不力、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縣(市、區)進行約談、通報。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鄉和建設廳牽頭制定出臺我省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各市、縣和雄安新區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記者 馬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