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決定結合河北省開展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專項整治行動,組織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監督檢查。
通知要求,各市縣局要高度重視,加強日常檢查,嚴厲查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及時匯總各地查處的“掛證”執業藥師信息報省局,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予以記錄公示;要督促企業4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自查整改報告。凡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行為、不能在崗履職的,立即整改或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通知強調,自5月1日起全面開展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監督檢查。凡檢查發現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的,撤銷其GSP認證證書(GSP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英文縮寫,是藥品經營企業統一的質量管理準則),并通報當地醫保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并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付兆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