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統計條例(修訂)》5月1日起施行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將被公示
3月27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河北省統計條例》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條例》明確了取得統計資料的法定調查方式,規定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基礎上,充分利用部門行政記錄,健全完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條例》明確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地方計劃目標完成的直接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
《條例》明確完善統計共享機制。實現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明確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既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統計資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統計資料,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申請應當依法作出答復或者提供相應的便利。
《條例》加大了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戒力度,在依法追究統計弄虛作假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統計造假案件通報和公示制度,明確規定統計造假案件應當依據統計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通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應當予以公示。 (記者張登峰)
關鍵詞: 河北省統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