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并將于明年4月1日施行。《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免費提供定期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其中,對城鎮居民燃氣用戶入戶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農村居民燃氣用戶每年入戶檢查不少于兩次,在首次通氣和每個采暖期前應當進行入戶檢查;對單位燃氣用戶每年入戶檢查不少于一次。
燃氣經營者在接到燃氣用戶燃氣設施故障的報告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派人檢修;在接到燃氣泄漏的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立即派人搶修。因燃氣經營者原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燃氣用戶損失的,燃氣經營者應當給予賠償;因燃氣用戶原因維修不及時造成損失的,由燃氣用戶自行承擔。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擅自改變燃氣氣瓶檢驗標志、漆色以及自行處理燃氣氣瓶殘液;加熱、摔、砸燃氣氣瓶以及使用時倒臥燃氣氣瓶;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記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