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玉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3號、5號、6號)顯示,桂林銀行存在股權管理不規范、股東以非自有資金入股的違法行為,桂林銀行玉林分行與桂林銀行榕湖支行存在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違法行為。桂林銀行與桂林銀行榕湖支行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桂林監管分局分別罰款人民幣45萬元。桂林銀行玉林分行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玉林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20萬元。
玉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3號顯示,桂林銀行玉林分行存在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玉林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20萬元。
桂林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5號顯示,桂林銀行存在股權管理不規范,股東以非自有資金入股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桂林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45萬元。
桂林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6號顯示,桂林銀行榕湖支行存在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桂林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4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