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科創板上市委2021年第19次審議會議召開,審議結果顯示,福建匯川物聯網技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匯川物聯”)首發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這是今年被否的第6家IPO企業。
早在今年1月21日,匯川物聯就有過一次上會,但結果為暫緩審議。
匯川物聯的保薦機構是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是馬玉蘋、陳圳寅。今年國泰君安證券保薦的企業已過會1家,還有1家暫緩表決。1月7日,國泰君安證券保薦的國邦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過會。1月14日,國泰君安證券保薦的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會,結果遭暫緩表決。
匯川物聯是一家面向建筑、市政、交通、國土、文旅等行業專業提供遠程智能監管整體解決方案的物聯網高新技術企業。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鄭文直接持有公司4907.33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2.71%,擔任公司董事長,為匯川物聯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匯川物聯擬在上交所科創板發行新股不超過3103.12萬股,且不低于本次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的25%,擬募集資金8.78億元,其中1.39億元用于“匯川慧眼-安全生產物聯網行業應用平臺升級項目”、3.45億元用于“匯川科技研發服務中心建設項目”、8400萬元用于“基于新一代數據融合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建設項目”、1.10億元用于“營銷服務體系建設項目”、2億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上市委現場未對匯川物聯提問詢問題,亦未指出需進一步落實事項。
上交所官網昨日披露的終止匯川物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顯示,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注了以下事項:一是發行人物聯網行業的認定依據及理由;二是專利與公司核心技術及主營業務的相關性,以及認定技術先進性的依據是否審慎、客觀;三是發行人業務集中在福建省內,相關行業政策變化對持續經營的影響。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根據申請文件,發行人對其物聯網業務實質、核心技術及技術先進性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準確,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并披露招股說明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0年修訂)第十五條規定: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更改。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0年修訂)第十九條規定:
發行人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結合科創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范圍和科創屬性要求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并提交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范圍和科創屬性要求等事項進行專業判斷,并出具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專項意見。
本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將關注發行人的評估是否客觀,保薦人的判斷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據需要就發行人科創屬性相關事項向本所設立的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提出咨詢。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業務運營、財務會計及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今年IPO被否企業一覽:
序號 | 公司名稱 | 日期 | 保薦機構 |
1 | 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1/20 | 國信證券 |
2 | 廣州九恒條碼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1/28 | 東興證券 |
3 | 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2/02 | 中信建投證券 |
4 | 西藏運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2/25 | 長江保薦 |
5 | 上海康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3/17 | 華泰聯合證券 |
6 | 福建匯川物聯網技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1/03/18 | 國泰君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