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九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配套制度迎來大修。12月10日,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并發布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擬定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也明確要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托管機制,同時,還新增“公司治理”章節,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約束。
業內人士表示,《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資管新規”要求,對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都進行了全面增補完善,進一步強化規則約束,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實現規范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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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限制外資險企持股比例上限
《管理規定》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或變更、公司治理、經營原則、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修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十余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保險資管公司機構監管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滯后、沖突、空白等問題,亟需修訂完善。
《管理規定》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通過接受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合格投資者委托、發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方式,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業務的金融機構。
在公司設立、變更方面,《管理規定》優化股權結構設計,擬對作為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內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一方面,落實“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不因境內外差異而作出區別對待。
具體來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備條件其中之一為,境內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管理規定》還擬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應當為境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境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等。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這是落實關于堅定不移地擴大對外開放方針政策,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營造公平市場的需要。同時他認為,對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限制解除后,可以預見未來有外資保險(集團)公司申請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形成內外資之間公平、有序的競爭,促進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這有助于更好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建立資產托管機制,防范金融風險
手握約19萬億元資產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僅是保險資金的核心管理人,也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一舉一動備受市場關注。因此,銀保監會強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方面,《管理規定》從公司治理、業務規則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規定》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其中,提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在業務方面,《管理規定》提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應當避免與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資產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運營,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資產總規模約18.72萬億元。由于現行規定主要從受托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增加了受托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托管機制。
具體來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資產托管機制,并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委托人聘任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為托管人。
“建立托管機制是現代金融業進行資產委托投資管理通行的方式,從法律上建立防火墻將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產負債分開,既能防范挪用委托人的資產有效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傳染,維護金融安全。”李文中如是表示。
《管理規定》完善了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擬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為,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出了要求。其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是禁止行為之一。
李文中表示,相對來說,資管通道業務容易隱藏金融風險。禁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一方面能夠防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身風險積累,另一方面更是防范金融業風險累積與擴散的需要。
加強風險管理、增補監管手段
除了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經營原則進行了較為系統、明確的規定,銀保監會也對風險管理、監管方面提出新要求。
《管理規定》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其中,《管理規定》擬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內外部審計制度等。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加強風險管理緣何會受到重視?李文中表示,首先,在當前整個金融行業嚴監管防風險的大背景下,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是應有要求。其次,保險資金運用對安全性的要求比其他金融機構通常更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受保險公司委托進行保險資金投資運用,因此更需要對其加強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就是為了強化風險管理要求,突出風險管理的意義。
《管理規定》也擬定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其中,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規定》全面增補制度空白。現行規定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經營原則、風險管理等缺乏較為系統、明確的規定。《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資管新規”要求,對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都進行了全面增補完善,進一步強化規則約束,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實現規范化運作。
李文中表示,《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如果都能實行,將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營更加規范、嚴謹,能夠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安全性,更好地適應我國保險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