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14:00,“遼寧省副省長劉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的消息,讓還在熱烈議論十九大后“首虎”魯煒的輿論場,又一次見識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不僅在說,更是在做。
魯煒、劉強落馬的背景是,黨的十九大報告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
雖然問題官員落馬的節奏和場景看起來依然熟悉,其中卻已有了新的內涵。
一個典型的“兩面人”
公開資料顯示,魯煒出生于1960年1月,曾長期在新聞系統工作,2011年調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十八大以后,魯煒在2013年4月出任新成立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兼任中央外宣辦、國務院新聞辦副主任。
2014年5月,魯煒升任中宣部副部長、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任網信辦主任。兩年后,魯煒被免去網信辦主任的職務,僅保留中宣部副部長的身份。如今,他成為黨的十九大后被查處的“首虎”。
“魯煒不能代表網信辦的形象,恰恰是敗壞了網信辦的形象。”魯煒落馬之后,中央網信辦召開室務會和全辦黨員干部大會,傳達學習中央決定精神。會議指出,魯煒曾經擔任中央網信辦主要負責人,但他嚴重背離了黨性原則,嚴重違背了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紀律要求,嚴重污染了網信辦的政治生態,嚴重敗壞了中央網信辦和網信干部隊伍的形象,嚴重危害了黨的網信事業健康發展,是一個典型的“兩面人”。
中央網信辦全體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訓,經受考驗,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旗幟鮮明地與魯煒劃清界限,堅決全面徹底肅清魯煒對網信辦和網信系統的惡劣影響。
作為十九大之后“首虎”,魯煒落馬的信號意義非常明顯,中紀委機關報及中紀委網站密集發聲,向貪腐開刀。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在魯煒被宣布接受組織調查之后發文稱,這再次彰顯了中央“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和必勝信念”。
11月23日,《中國紀律監察報》頭版頭條刊文《“首虎”落馬小雪前夜,貪腐只會面對寒冬》,直接點出魯煒正是被重點查處的“三類人”的典型代表: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
正如中紀委機關報指出的那樣,反腐敗沒有休止符。對于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腐敗分子來說,時過境遷、既往不咎永遠只能是癡人說夢,寒冬之后還是寒冬。
對此,中紀委網站《決不給不收斂不收手者留下任何幻想》更加明白地指出:魯煒也好,劉強也罷,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在黨的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斂、不收手,而且作為“60后”中管干部,落馬前都在重要領導崗位且可能進一步提拔重用,他們正是要被嚴肅查處的重中之重。
遼寧反腐肅貪還沒完
劉強是一位口碑不錯的“少壯派”副省級官員。1964年2月出生的劉強此次被查時尚不滿54歲,2013年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躋身副省級官員之列。
落馬之前,劉強在副省長中排名第四,負責工業、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科技、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等方面工作。
劉強任副省長前,在撫順擔任了九年的市長、書記,而撫順曾屢屢爆出腐敗案件,甚至有中紀委曝光的反面典型。此人便是曾與劉強共事過的欒慶偉。
2015年9月,撫順市委副書記、市長欒慶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去年7月,欒慶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法院查明的事實中,欒慶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幣3591萬余元。
當地官場風氣如何,還可以從巡視組的反饋中感知一二。2015年,遼寧省委第二巡視組向撫順市反饋巡視工作情況時直言,多名領導干部存在對個人房產等情況不如實報告的問題,基層黨員干部腐敗和買官賣官問題嚴重。“遼寧拉票賄選案”曝光后落馬的省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和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都曾擔任過撫順黨政主要領導。
此次隨著劉強的落馬,遼寧已有七虎落馬,其余六人位為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省委原常委蘇宏章、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鄭玉焯、李文科、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
至此,因賄選案而有腐敗“重災區”之稱的遼寧,“打虎榜”上再添一只老虎,達到7人,比肩曾現“塌方式腐敗”的山西。政治生態的凈化,需要持續努力。
其實,遼寧官場的清掃行動在十九大閉幕一周后就有了新內容。10月3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了黨的十九大之后的首次執紀審查信息,遼寧省兩名廳級官員接受組織審查,一個是遼寧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延東,另一個是營口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高作平。
據人民網不完全統計,2016年22省份曬反腐成績,總計約970余名地廳級干部被查處,其中遼寧201名地廳級干部受處分暫居全國首位。這一年中,這個名單又增添了不少新內容。
廉政專家分析,要奪取反腐敗斗爭的最終勝利,還必須一如既往堅持高壓反腐。然而,查處腐敗案件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三“不”機制,推進黨內法規制度的完善、國家反腐敗法律制度的出臺和完善,用制度的方式反對腐敗,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