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擬規定:不給票據可以拒付停車費 亂停單車將罰款
昨日,市政府官網發布《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進一步明確鄭州市停車場建設、使用和管理、責任處罰等。如市民有什么意見和建議,可于9月21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新建停車位應建充電設施
根據《辦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后,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審批的總平面圖,對停車場建設進行規劃核實;凡配建停車場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工程建設要求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
對于電動充電設施,《辦法》也有明確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規模達100個車位以上的經營性停車場,以及新建的專用停車場、大型商貿場所停車場、城市交通樞紐停車場、居住小區停車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配置標準應當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不給票據可拒付停車費
停車咋收費?票據咋提供?《辦法》明確,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和類型,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停車場管理部門按照土地級別和停車需求,劃分不同等級的收費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應當制定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進入經營性停車場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停車場應當提供電子收費方式。停車收費人員未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擅改用途每車位罰200元
根據《辦法》,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停車場只能用來停車,不能變更其用途。按照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的用途,或者將停車場挪作他用。已經改變或者挪用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因修改、調整規劃確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意見后進行審批。
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縮小使用范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為專用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個機動車位200元罰款。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出具收費票據,由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共享單車的違法處罰進行明確。對共享單車企業(運營平臺)按照《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由于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損壞、大面積集中堆壓影響市容環境的,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代為集中轉運,并及時通知相關企業限期領回。限期內,運營企業不領回的,由各區城市部門向社會公開公告,公告后60日內仍不領回的,依法按無主車輛作報廢處置,相關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共享單車騎乘人不按照規定規范停放共享單車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