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閩保監罰〔2018〕57號、60號、61號)顯示,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建信人壽泉州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給予和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財務不真實。汪盡作作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時任總經理,聶宗彬作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時任銀保部經理助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閩保監罰〔2018〕57號顯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給予和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財務不真實。福建監管局認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擬決定建信人壽泉州中支處以8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建信人壽泉州中支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建信人壽泉州中支處以19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
綜上,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建信人壽泉州中支處以27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閩保監罰〔2018〕60號顯示,汪盡作作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時任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福建監管局認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汪盡作予以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建信人壽泉州中支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汪盡作予以警告,并處以3.6萬元罰款。
綜上,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汪盡作予以警告,并處以5.1萬元罰款。
閩保監罰〔2018〕61號顯示,聶宗彬作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時任銀保部經理助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福建監管局認為,建信人壽泉州中支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聶宗彬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建信人壽泉州中支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聶宗彬予以警告,并處以3.6萬元罰款。
綜上,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聶宗彬予以警告,并處以6.6萬元罰款。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