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期貨從業人員郭任重在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長沙營業部工作期間,為武漢坤州大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配資業務提供服務,并違規獲取報酬。
郭任重的上述行為屬于中國證監會《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中禁止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應遵守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下為公告全文:
關于對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8]24號
關于對郭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
監管措施的決定
郭任重:
經查,你在方正中期期貨有限公司長沙營業部工作期間,為武漢坤州大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配資業務提供服務,并獲取報酬。
上述行為屬于中國證監會《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證監辦發[2011]49號)中禁止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