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上訴人福建偉杰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一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裁決,認定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簽訂的代持君康人壽公司股權協議無效。
本案中,天策公司與偉杰公司于2011年簽訂《信托持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天策公司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偉杰公司持有其擁有的兩億股君康人壽股份。2012年,君康人壽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偉杰公司股份額為4億股。2014年,天策公司向偉杰公司發出終止信托的通知,要求偉杰公司將信托股份過戶到其名下,并結清信托報酬。偉杰公司向天策公司發催告函,確認雙方簽訂了協議,但不同意將股權過戶,雙方產生糾紛。天策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協議終止,并判令偉杰公司將其受托持有的4億股股份立即過戶給天策公司,并辦理過戶手續。
福建高院一審認為,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故判決支持天策公司的訴求。偉杰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訴。最高法二審審理過程中,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主張天策公司、偉杰公司訟爭的4億股股份中的兩億股系其所有,因被偽造轉讓協議于2011年登記至偉杰公司名下,現應予返還。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審理認為,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雖簽訂有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后方可作出判定。但無論天策公司、偉杰公司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明顯違反了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據介紹,裁判理由是:盡管辦法在法律規范的效力位階上屬于部門規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但原中國保監會是依據保險法授權而制定,該辦法關于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規定與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從辦法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規定的內容來看,該規定系原中國保監會根據加強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具體制定,該內容不與更高層級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也未與具有同層級效力的其他規范相沖突,同時其制定和發布亦未違反法定程序,因此辦法關于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規定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