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可謂企業的“護秘法寶”,但也是員工的“擇業枷鎖”。90后IT小伙兒阿杜(化名),東家不干干西家,無奈一紙協議封印住了他,“老東家”還不愿給補償,這該如何是好?
(資料圖)
離職前簽競業協議 老東家每月補償8千
2017年9月,阿杜入職卡某房產公司擔任產品經理,主要負責該企業財務系統設計。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后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了勞動關系。
離職前一天,公司和阿杜簽訂《競業補償協議》,約定離職之日起2年內,阿杜不得到與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及業務;公司每月支付競業補償金8000元,可書面通知阿杜終止履行競業限制。
協議中的競業限制行業系指與BIM業務、本公司在軟件核心技術業務相同和相似的經營領域,包括涉及房地產領域、BIM領域的電子商務行業、IT行業、財務軟件行業,BIM行業、裝修行業、房地產行業及以上領域相關的軟件開發行業等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各類行業。
一分補償終未得 無奈狀告老東家
雖然雙方已簽訂《競業補償協議》,卡某房產公司卻始終分文未付。原因在于,離職后次月,阿杜便找到了新工作。
公司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系原用人單位對因承擔競業義務而使就業受限的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既然阿杜離職后短期內就已順利入職新公司,由此可見競業限制并未對阿杜的再就業造成實際障礙,本公司也就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阿杜則認為,其雖然新入職了一家軟件公司,但主要從事黨建工作。為了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其并未從事基于BIM的系統設計工作,工作崗位受限,工資也隨之減少,這對其工作生活帶來一定影響,卡某房產公司應當依約支付經濟補償金。
多次催討無果后,阿杜遂于2019年8月23日向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了仲裁,但被仲裁院以相關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仲裁請求,阿杜后來又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卡某房產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2月16日前的經濟補償金15.2萬元。
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應當支付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到新工作單位即遠某軟件公司后并未從事與被告相關的業務,且從公司的性質及業務范圍來看,原告在新工作單位也不具備從事關于房地產建筑方面系統設計工作的客觀條件。原告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對其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提起仲裁申請,對于其在2018年8月23日以前的經濟補償金請求,因已超過仲裁時效且被告已提出相應的時效抗辯,故法院不予支持。對于2019年8月24日以后的經濟補償,因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審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卡某房產公司向原告阿杜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的經濟補償金合計9.6萬元。
法官釋法:
競業限制,又名競業禁止,系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屬于雙務合同,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也應依約按月支付限制期內的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對勞動者自由擇業、創業受限而課以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補償的義務,以此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恪守誠信職業道德、積極履行補償義務。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要注意明確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及補償標準等條款內容,簽定協議后務必謹遵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否則也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利后果。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蘇倩雯、梁覺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