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消保新規施行
明確保護消費者八項權利
3月1日起,《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程序和措施,在業務經營全過程公平、公正和誠信對待消費者。
(相關資料圖)
同時,管理辦法還對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受、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益、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完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按照服務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在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等信息。
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三、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收費服務;四、采用不正當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五、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減輕或者免除本機構義務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三、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四、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五、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六、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
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采取有效的內控措施和監控手段,嚴格區分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不得挪用、占用消費者資金。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落實消費者身份識別和驗證,不得為偽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保護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開展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加強教育宣傳的針對性,通過消費者日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活動,幫助消費者了解金融常識和金融風險,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
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應當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銷、推介行為替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教育。
保護消費者受尊重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不斷提升服務質量,融合線上線下,積極提供高品質、便民化金融服務。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銀行保險機構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向消費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規則,并經消費者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不同意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因此拒絕提供不依賴于其所拒絕授權信息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采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燕趙都市報縱覽新聞記者姚慧霞、張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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