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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清洗和車身外表有明顯污跡、灰塵或泥土,車頂有積塵的;輪胎、擋板、底盤沾帶泥土的,不得在巧家縣城區道路上行駛?!痹颇鲜≌淹ㄊ星杉铱h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臟車出入城綜合治理的通告》,引發熱議。(據上觀新聞4月1日報道)
巧家縣曾因空氣質量排名落后而被點名通報,其為了改善城區空氣質量、市容環境而治理“臟車”,用意并不難理解。但把市容市貌和車輛外表干凈與否聯系在一起,顯然是用錯了力,是懶政思維在作怪。
禁止“臟車”進城,首先是缺乏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尚無強制的凈車規定,處罰“臟車”涉嫌公權力對公眾權利的過分干預。其次,車輛臟不臟是相對的,究竟臟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臟車”,恐怕很難界定。如果沒有一定的標準,既讓政策執行者無所適從,也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濫用。這種缺乏法律依據,主觀隨意性又很大的政策,明顯缺乏合理性,自然會引來諸多質疑和不滿。
城市治理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各地出臺政策時,要考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不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只是簡單化地“一刀切”“一禁了之”,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最終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劉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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