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海量數據(維權)實控人持股變動信披違法擬受處罰,投資者索賠須知。(海量數據維權入口)
2023年5月13日,北京海量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量數據,證券代碼:603138)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1號)。陳志敏、朱華威涉嫌違法減持海量數據股票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陳志敏、朱華威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兩人系夫妻關系,為一致行動人。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陳志敏、朱華威持有海量數據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計減少7.38%。
【資料圖】
2021年4月27日,陳志敏、朱華威持股比例累計減少5%時,二人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未停止交易,遲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陳志敏、朱華威違法賣出“海量數據”合計6,117,903股、占海量數據總股本的2.38%,交易金額59,954,074.69元。
我局認為,陳志敏、朱華威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我局擬決定對陳志敏、朱華威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章祥兵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海量數據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為:
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間買入海量數據股票,且在2022年6月1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系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系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維權)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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