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小微和科技企業再獲稅收優惠“紅利”
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兩個通知,分別明確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稅收政策。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了解,我省中小企業占全部企業總數的90%以上,而小微企業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組成部分。鼓勵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對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由于中小企業成立初期規模較小、融資難。近年來,國家從著眼于“惠民生、促發展”的戰略高度,出臺了包括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內的系列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并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斷擴圍,傳遞出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導向,增強了創業者的信心,產生了積極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我國自2010年1月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后6次上調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3萬元逐步提高至100萬元。
“此次將適用于小微企業所得減半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由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上限調整為100萬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意味著有更多的小微企業從2018年開始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0%。”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所得稅處工作人員表示。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進行了規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超過5年的虧損無法結轉彌補。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將加大企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讓企業由盈利變為虧損或增大企業虧損額,5年的虧損彌補時間限制可能使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
新政策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結轉虧損的期限延長到10年,充分考慮了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投入大、研發周期長的特點,鼓勵企業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將大大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可持續經營,對于提高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壯大、加快我省產業結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李文英、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