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