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書顯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張江支行主要負責人為徐曉益,2017年,該支行在發放某個人消費貸款后,未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
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責令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張江支行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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