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廣東證監局對證券從業人員葉爍涉嫌違法違規的代客交易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葉爍作出行政處罰。
葉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葉爍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7號(葉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17號
當事人:葉爍,男,1983年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潮州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葉爍涉嫌證券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葉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葉爍系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安信證券潮安營業部)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從業期間為2011年10月16日至2016年11月28日。
葉爍在安信證券潮安營業部從業期間,私下接受客戶洪某雄、吳某武、莫某松委托,操作“洪某鑫”、“吳某武”、“莫某松”3個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累計成交金額 5,319,886,419.56元。具體情況如下:(1)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11:56:17(交易密碼修改時間)期間,葉爍私下接受洪某雄委托,利用安信證券潮安營業部“洪某鑫”證券賬戶交易股票金額208,957,403.87元;(2)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間,葉爍私下接受吳某武委托,利用安信證券潮安營業部“吳某武”證券賬戶交易股票金額4,660,720,196元;(3)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間,葉爍私下接受莫某松委托,利用安信證券潮安營業部“莫某松”證券賬戶交易股票金額450,208,819.69元。葉爍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期間未收取報酬。
以上事實,有安信證券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詢問筆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委托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葉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葉爍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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