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日前發布的深圳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監罰決字〔2018〕24號、29號、30號、31號顯示,深圳南山寶生村鎮銀行(以下簡稱“寶生村鎮銀行”)存在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嚴重不審慎等違法違規行為。深圳銀監局對其罰款1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衛雅鴿是寶生村鎮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深圳銀監局對其警告,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徐政昌是對寶生村鎮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嚴重不審慎行為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深圳銀監局對其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王宇星是對寶生村鎮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嚴重不審慎行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深圳銀監局對其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深圳銀監局2017年7月3日核準王宇星任深圳南山寶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核準徐政昌任深圳南山寶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