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披露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產重整事項,被山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查,目前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對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方明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等重大事項,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山東證監局表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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