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48號)顯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產險岳陽中支”)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被湖南保監局罰款12萬元。
經查,太平產險岳陽中支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太平產險岳陽中支承保車牌號為“湘F-4****”等4臺車輛的交強險、商業車險共6份保單,未按車輛行駛證核定載人數或車輛類型承保,涉案已收保費7137.54元。
綜上,湖南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決定對太平產險岳陽中支罰款12萬元。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 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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