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王府井購物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洛陽王府井)因未獲臺灣藝人霍建華允許,在其微信公眾號擅自用其肖像做宣傳,被后者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今日(26日)獲悉,北京市三中院日前對此做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原告霍建華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該案有權在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北京朝陽法院審理。
洛陽王府井所處地位于河南省洛陽市,霍建華居住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洛陽王府井認為,霍建華是我國臺灣地區居民,其在北京市朝陽區沒有住所,一審法院北京朝陽法院不應受理該侵權案件,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依法應當是上訴人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故上訴至三中院將本案已送至澗西區法院。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洛陽王府井公司未經允許,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霍建華肖像圖進行商業宣傳,侵犯霍建華肖像權,原審原告霍建華以此為由提起本案訴訟,故本案屬于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系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民訴法及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本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院認為,本案中,通過霍建華提交的居住證明、房產證等證據可以認定其經常居住地位于北京朝陽區,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朝陽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駁回洛陽王府井針對管轄地異議的上訴。這意味著該案將在朝陽法院進入實質內容的審理。(記者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