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鹽城監管分局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鹽銀監罰決字〔2018〕4號、5號、6號、7號)。
決定書顯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主要負責人為丁洪,該分行存在核銷不符合呆賬條件的貸款并且核銷后也未采取有效的追償措施催收、違規辦理貸款動產抵押擔保業務、未嚴格遵守資產轉讓真實性原則、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的違法違規事實。其中,陳德林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核銷不符合呆賬條件貸款的行為負直接責任;姜加強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負直接責任;茅飛龍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核銷不符合呆賬條件的貸款和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行為負直接責任。
鹽城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鹽城市分行罰款人民幣17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陳德林、姜加強、茅飛龍給予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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