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銀保監會針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責任保險”)下發一則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2018年3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為D類。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長安責任保險采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增加資本金,完成增資擴股工作;二、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停止接受除車險和責任險以外的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業務和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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