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映象網記者從中國銀監會網站獲悉,2018年12月2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發布豫銀保監保罰決字〔2018〕8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相關財務憑證顯示,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總經理夏少峰對該行為負直接責任。 決定對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責令改正,處7萬元罰款;對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總經理夏少峰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相關財務憑證顯示,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總經理夏少峰對該行為負直接責任。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責令改正,處7萬元罰款;對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總經理夏少峰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太平財險新鄉分公司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處罰決定同時告知,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記者 崔學慶)轉自中華網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