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全國大多數地方已經復工。此前一周時間,許多用人單位都開啟了“在家辦公”模式。圍繞在家辦公,本報編輯部收到了讀者的相關咨詢。在此摘選幾個大家關心的問題,邀請律師進行解答。
1. 在家辦公,如果企業要求發送定位打卡,是否侵犯員工隱私?
為您釋疑
企業要求員工發送定位打卡應當經員工許可,否則有侵犯員工隱私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行蹤軌跡”屬于“公民個人信息”,因此,準確定位員工信息屬于隱私權的法律范圍。企業應當經員工確認并同意使用位置系統檢查出勤情況,才能避免侵犯員工隱私權的風險。
同時,企業應確保定位打卡不影響員工的正常生活,并妥善保存員工個人信息。若員工定位不便,也可以明確拒絕定位,并與企業協商通過其他方式管理。特殊時期,建議員工積極配合企業的相關考核工作。
2. 在家辦公期間發生人身傷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為您釋疑
在家辦公的工傷認定應視具體情形作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若企業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則員工家庭住所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工作場所”。而在此期間遭受的人身傷害若與工作時間、工作原因等有關,則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但是應注意的是,此類情形的工傷認定需要員工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員工需要證明遭受的身體傷害與履行職責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以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建議員工在家工作過程中做好與企業的溝通工作,并保存好工作時的有關證據,如郵件、聊天記錄等。
3. 因自身身體素質差、抵抗力弱,復工后是否可以拒絕去企業上班?
為您釋疑
員工不得因自身身體原因拒絕復工,但可與企業協商優先安排休年休假、事假、病假等。員工自身身體素質差、抵抗力弱是個人的主觀判斷,并不能成為法律上員工拒絕上班的理由。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職責是員工的法律義務,若員工拒絕上班,則可能會違反企業的用人規章制度和相關勞動法規,面臨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鑒于疫情特殊時期,建議企業可以通過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靈活用工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并根據實際情況優先安排員工申請病假、事假等手續或安排其休年休假。(記者 吳鐸思 上海建緯(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卓文彬)
關鍵詞: 在家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