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瓦房店。于女士存了1310萬元的定期存款,取錢時卻連續(xù)幾次取不到款,在于女士的追究下工作人員稱:她的錢被拿去買黃金了,于女士不能接受,隨后報警!
令于女士不能理解的是,自己在存款行柜臺辦理的是存款業(yè)務,存單在自己手里,為什么取不出錢來?
(資料圖片)
于女士將1310萬元存為定期存款賺利息,在存款到期后,決定將這筆錢取出來投資。
于女士是經常在該行辦理業(yè)務,平時負責為她辦理業(yè)務的是該行的客戶經理孫某。
取款前她聯(lián)系了孫某,孫某希望于女士推遲取款的日期,說是月底前大額存款不好支取,讓她約到下月初。
于女士表示理解,過了幾天,她又預約了存款時間,當她如約前來取款時,孫某卻避而不見。
其他工作人員卻給于女士推薦黃金投資,于女士表示,自己的這筆存款已經有投資項目拒絕了。
工作人員離開后,于女士一直在等待提取自己的存款,可是幾個小時過去,反而沒人理睬她了。
于女士認為,提前預約的目的就是給存款行準備款項供客戶支取,手續(xù)都辦好了卻把自己晾在這兒,這不是耍人嗎?
可工作人員一直在敷衍她,于女士預感到有可能是存款出了問題,她直接闖進辦公室將孫某堵了個正著。
孫某知道無法隱瞞就說了實話,他告訴于女士存款暫時取不出來了,1310萬全被她用來買黃金投資了。
于女士一聽直接懵了,她質問孫某,為什么不經過自己同意就動用自己的存款,存單還在我的手里,錢是我的,你有什么權利這么做?
如今自己投資項目都選好了,就等資金到賬,卻說錢無法支付,這到底搞的啥套路?
孫某只好解釋說,買黃金也是為了賺取更多的收益,只是錢暫時拿不回來,等過一段時間存款的利息會更多。
于女士認為,存單、卡以及密碼都在自己手里,孫某卻能輕易將錢轉走搞其他投資,自己卻毫不知情這件事情很嚴重。
她越想越怕,只怕自己的1310萬元打了水漂,錢拿不回來選好的投資項目無法實現(xiàn),損失的可能比存款還多。
于女士馬上報了警,民警介入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于女士要求孫某把買黃金投資的憑證給她,或者是把存款還給她。
孫某答應了于女士要求,手寫了一份購買的黃金制品的清單,以及還款的日期交給了她。于女士雖有不滿,但也只能暫時接受這個事實。
到了還款日期卻不見孫某還錢,于女士再次聯(lián)系孫某,卻聯(lián)系不到她了,于女士只好再次報警。
民警意識到事情沒那么簡單,經過調查后得知,于女士并不是第一個受害者。
孫某很快被抓獲,據他交代,于女士的存款在存入后不久就被她轉入個人賬戶,用于償還其他儲戶的存款。
原來孫某挪用其他儲戶的存款用于投資,卻虧得血本無歸,他只好用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來應付客戶。
于女士的存款,就是被孫某用于償還了其他儲戶的本金。
而孫某竟是慣犯,他曾盜用客戶3200萬的存款,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案發(fā)前孫某仍在該行任職。
孫某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和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被處19年有期徒刑,孫某不服提出上訴,該案因事實不清,被發(fā)回重審。
于女士覺得自己的錢存在該行,存單沒有丟失,密碼沒有泄露,卻被該行工作人員轉走,存款行對儲戶的資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
她要求存款行支付自己的存款以及利息,卻被該行拒絕,于女士將該行起訴,沒想到她的訴求卻被駁回!
一、于女士的訴求為什么被駁回?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才能先刑后民。
1、本案屬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交叉案件,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現(xiàn)在一審判決被發(fā)回重審,故在重審結果出來前,不應當處理民事案件。
2、如果此時,孫某詐騙罪的事情正在被處理,那么儲戶到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該詐騙數(shù)額,就會被駁回。
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于同一筆資金,已經進入刑事案件,根據刑事優(yōu)先的原則,民事訴訟不再進行處理。
二、于女士可以要求存款行返還自己的本息。
根據《民法典》第59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孫某為儲戶辦理業(yè)務,是以銀行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銀行發(fā)生效力。
因此于女士有理由認為孫某的行為代表的是該行,所以該行應當對涉嫌違法的員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于女士在存款行存取款,依法與該行形成存款合同關系,孫某的行為是侵占該行財產,其犯罪與儲戶無關。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因此該行應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支付余女士的存款本息。
經審理后認為,因孫某所涉案件尚未最終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駁回于女士的起訴。
于女士訴求存款行支付1310萬元及利息一案,只能等孫某的案件判定后才能受理。
至今事情已經過去了5年,于女士仍然沒有取回自己的1310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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