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宗被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土地排除妨害爭議案件進行開庭審理。法官當庭耐心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案件調解后的當天下午,承辦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到案涉土地現場,按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了執行交付及清退場。至此,一宗困擾了當事人近40年的土地爭議排除妨害糾紛案件結案并履行完畢。
發包300畝土地起糾紛
據介紹,1984年9月,瓊中營根鎮升坡村其中2個經濟社與被告吳某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書》及《補充合同》,約定將約300畝的土地發包給被告吳某種植橡膠、檳榔等作物。在履行以上《土地承包合同書》及《補充合同》過程中,營根鎮營根村3個經濟社主張吳某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權屬營根村3個經濟社所有。吳某迫于無奈,又與營根村3個經濟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并向營根村3個經濟社繳納土地租金,不再向原告升坡村2個經濟社交付土地租金。自此開始,升坡村2個經濟社與營根村3個經濟社之間就案涉承包地發生了權屬爭議,且打起了多場的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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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過多年多次訴訟,案涉土地最終確權給原告升坡村2個經濟社所有。在此期間,吳某作為土地承包人也無所適從,受卷其中,多次參與了升坡村2個經濟社與營根村3個經濟社之間的訴訟。在此期間,各方當事人費神鬧心達30多年,且花費律師費、土地勘測費巨大。案涉土地確權歸原告升坡村2個經濟社所有后,原告升坡村2個經濟社先于2015年提起繼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之訴,請求吳某繼續履行雙方于1984年9月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及《補充合同》。2021年8月2日,升坡村2個經濟社再次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吳某清除案涉土地上的經濟作物,向原告返還案涉承包地,并支付自1984年9月承包使用土地以來的租金222萬元。
2022年4月25日,瓊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升坡村2個經濟社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12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瓊中法院重審。
法官摸清情況調解促和解
在該案重審過程中,因時間跨度將近40年,涉及多份合同及多次訴訟摻雜其間,且多年來又有其他8位案外人搶占案涉承包地,情況復雜,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審理難度大。
承辦法官沒有被困難壓倒,多次帶領審判團隊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進行土地勘驗,清點地上附著物,查清土地現狀。
今年6月9日,該案在摸底查清案涉土地現狀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原告退還案涉承包地,承包地上種植的橡膠、檳榔等經濟作物歸原告所有,被告清場退出承包地,被告無須支付土地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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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審判工作目標,在案件成功調解的當天下午,該案的審判團隊馬上召集雙方當事人來到案涉承包土地現場進行立即執行,兌現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交付現場,被告吳某將案涉承包土地按現狀退還給了原告,并將地上經濟作物交由原告接管,順利辦理了清場、退場手續。(李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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