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不以支付對價為生效要件。債權轉讓后受讓人訴債務人民事糾紛中,對債權轉讓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采用形式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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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否必須支付對價?
(資料圖)
廣西銳匯律師事務所孫永念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從而將債權移轉于受讓人的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因此,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
廣西銳匯律師事務所孫永念律師解析:
債權轉讓的前提是什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孫永念律師簡介
擅長各種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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