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1. 戶口所在地為本地戶口;
2. 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屬于肢體殘疾患者;
3. 在就業年齡段(女性18-45歲,男性18-59歲);
4. 必需購買了殘疾人代步車。
(一)符合補貼條件的殘疾人持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和購車憑證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所在的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并填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申請審批登記表。
(二)縣(市、區)殘聯審核申請材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及機動輪椅車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匯總,在每年的6月1日前,將年度擬補貼人數錄入到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系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聯合行文,于每年6月15日前上報設區市殘聯、財政局。
(三)設區市殘聯對所屬縣(市、區)上報的申請補貼材料進行復核、匯總,經設區市財政局確認后聯合行文,于每年6月30日前上報省殘聯、省財政廳。
(四)省殘聯審核、匯總全省截止6月1日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數量,待財政部將補貼資金下達我省后,提出補貼資金分配建議,并經省財政斤確認后,將補貼資金下達至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縣財政部門。
(五)設區市財政部門商同級殘聯將補貼資金核撥至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商同級殘聯,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及時將補貼一次性發放到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