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臨近,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提振消費信心,服務高質量發展”暨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報會發布了廣州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覆蓋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產品責任、網絡侵權等。
其中,某貿易公司在公眾號上宣傳其公司“專注研究嬰兒特殊配方粉”,并稱其產品均屬于特殊配方奶粉,在經營場所門口也進行類似海報宣傳。宣傳廣告包括“產品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產品可用于過敏治療”等內容。曾某看到宣傳后在該貿易公司處購買了涉案產品。購買后,曾某得知上述奶粉未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遂以該貿易公司虛假宣傳為由,主張構成欺詐。該公司因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宣傳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相關醫療用語,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某貿易公司宣傳其公司“專注研究嬰幼兒特殊配方粉”,并宣傳其公司的產品均屬于特殊配方粉,宣傳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使用相關醫療用語。該貿易公司為了提高產品銷量,通過多種形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將屬于固體飲料的產品誤認為是“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的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的行為。故法院判決該貿易公司構成了欺詐,向曾某支付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說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本案中的經營者為不當牟利而作虛假的商業宣傳,致使消費者誤解而發生購買行為,屬于消費欺詐,不僅給消費者帶來了經濟損失,也導致消費者的消費目的難以實現,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虛假宣傳是生活中較為常見但有隱蔽性的一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多關注商品的標簽信息,切勿盲目輕信商業宣傳效果,本案也警示經營者要誠信經營,虛假宣傳既要承擔被行政處罰的損失,也要承擔賠償消費者的責任。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葉作林 通訊員張雅慧、印強、王晨旭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