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關于《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公示,其中提到,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登記及備案)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其它情形的鋼鐵冶煉建設項目按不低于1.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全省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全文如下:
關于《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公示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46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部分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通知》(浙經信建冶煤〔2018〕230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示,征求意見。
【資料圖】
公示時間:2022年10月21日-11月20日。
聯系電話:0571-87058271、0571-87058139
附件: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2年10月20日
(文章來源: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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