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比較薄弱?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當事人親自出庭接受詢問。
近日,市法院嘗試微創新,在審理一起因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向張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親自到庭參與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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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起案件中,合議庭認定張某的投資款項支出及回報情況是案件的關鍵事實。但是,此前由于只有張某代理人到庭,對一些關鍵事實說不清楚,提供的證據亦不夠清晰充分,導致相關事實難以實質查清。
考慮到張某本人對投資過程和損失情況最為了解,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張某本人于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并明確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開庭當日,張某本人親自參加線上庭審,簽署并宣讀了《當事人本人保證書》。通過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對質,合議庭查清了本案證據未能完全反映的相關基本事實及細節,獲取當事人親歷所知的見聞的陳述,幫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這一微創新,有效地解決了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以往案件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比較薄弱,將導致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況。如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未親自到庭,僅憑薪金欠條主張權利,而被告提出異議(如主張欠條內容不真實、已向原告親屬付款等),這種情況下如簡單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僅憑原告出示的單薄證據甚至孤證就判決對方敗訴,可能會引發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盡到職責的質疑。
廣州法院首創的《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將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從理論轉化為現實,既能有效回應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又為優化審判工作機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的繁簡分流理念,充分彰顯了公正司法的責任擔當。
強化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庭制度 維護司法實體公正
《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一書中并沒有提供樣本,但有明確的制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為強化民事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廣州市法院制定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試行的意見》,明確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適用范圍、簽發、保證書簽署和宣讀、交叉詢問對質等程序,將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功能,維護司法實體公正。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黃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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