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北京時間5月16日,在外交部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傳出消息,韓國國腳孫準浩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遼寧省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二倍,即六萬元;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巨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五倍,即一百萬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