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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訊(記者宮辭)為進一步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發展水平,規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發揮園區基地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分六章29條,主要規定了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命名程序、示范任務、支持措施和管理監督等方面內容。
《管理辦法》中所稱示范園區,是指經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業集聚并形成良好產業生態和服務體系,對區域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園區;示范基地,是指經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實力和行業影響力,在推動文化業態優化升級、促進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企業。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擇優命名、動態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則,堅持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
為促進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管理辦法》明確示范園區示范期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為3年,自獲得命名之日起計算。要求期滿進行復核,合格后才能繼續保持稱號。
此外,《管理辦法》提出以日常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加強動態管理,規定了予以通報、警示或者撤銷命名的具體情形,其中,明確園區基地如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的,將撤銷其命名,以確保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建設發展質量。
[ 責編:邱曉琴]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