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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王 鵬 文/張西流
近日發布的《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提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據《北京日報》2月28日報道)
明星代言屢屢“翻車”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有的明星代而不“嚴”——只要給錢來者不拒,并不親自使用產品。“不使用不代言”壓實了明星審核責任,倒逼其守住底線,為消費者推薦靠譜的好產品。
關鍵詞: 北京日報 來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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