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石家莊海關獲悉,根據《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自5月1日起,海關將全面實行新的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模式。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銷售權等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海關規定與進口貨物有關且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計入相應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需要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公告規定,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在填制報關單時,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向海關申報。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如不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報,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除補征或追征稅款外還將加征滯納金,請有關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納稅。(記者邢杰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