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企業隨意傾倒渣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辦結。至此,滄州市24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全部結案,辦結率居全省前列。污染單位或個人共賠付449.25萬元,有效修復了土壤、地下水等一些受損的生態環境。“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有了生動的“滄州實踐”。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之前,發生污染、損害環境行為的企業或者個人會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但后期的生態修復由政府負責,也就是“企業污染、百姓受害、政府買單”。新制度實施之后,企業作為主體單位,需要擔負起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的責任。不論是自行修復,還是貨幣賠償替代修復,都必須恢復到受污染前的狀態才能停止,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越大,賠償的金額也就越多,一些企業還可能面臨“天價”賠償。
青縣一家電子企業防滲應急池周邊的土壤,現在看起來已經和廠區其他地方的土壤沒有區別。一年前,廠區突發火災,救援中產生的消防廢水混有槽液成分,部分流入防滲應急池,池底土壤滲進污染成分。企業立即開展環境修復,置換土方量約45立方米,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9.243萬元。“沒想到一次操作上的疏忽,給企業帶來了這么大的損失。”回憶起這起事件,企業負責人表示“教訓慘痛”。孟村回族自治縣一電鍍廠也有過類似教訓,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額73970元。企業負責人真切體會到環保監管越來越嚴格,事后開始思考如何從源頭上減少環境損害的發生。
為了讓百姓享有新鮮的空氣、清澈的河流、潔凈的土壤,滄州市積極探索、大力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制定并印發了相關實施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職責分工、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建立了調查評估管理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成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通過部門聯席會議、信息交流共享和案件溝通協調等形式,解決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發現難、打擊難、監管難、訴訟難等問題。在《滄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地方性立法中,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條款,將制度改革成果上升為法規規定。
目前,在滄州,只要對環境有污染的情況發生,環保部門就會啟動損害賠償機制,“該賠的錢一分也不能少,沒有商量的余地。”滄州市有3起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都是在索賠時,企業拒絕賠償。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通過公益訴訟解決了索賠難的問題,其中一起案件的賠償金額高達143.15萬元。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滑永輝表示,接下來,滄州市將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現代化治理體系,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成常態。(記者代晴 通訊員劉杰 王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