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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征求《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意見的通告發布。其中提到,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聚合經營行為,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者及網約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制定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征求意見稿中表明,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者是指依托具有技術和用戶優勢的互聯網平臺,為乘客、駕駛員提供網約車線上服務,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電商平臺,簡稱聚合平臺;并且其中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3項經營許可。
對于申請加入聚合平臺的網約車企業,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聚合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的網約車企業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相關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相關駕駛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為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鼓勵每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并且,征求意見稿提到,聚合平臺應當為平臺內網約車企業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
對于聚合平臺自身,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不得以聚合平臺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聚合平臺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聚合平臺發現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有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發現有違反第一條規定的(即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3項經營許可),不得再向涉及的網約車企業或車輛、駕駛員提供聚合服務,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檢查及采取措施情況。
對于維護網約車駕駛員權益,征求意見稿提到,聚合平臺應當會同平臺內網約車企業,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抽成“陽光行動”要求,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合理設定并公開抽成比例上限,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
對于維護網約車乘客權益,征求意見稿提到,聚合平臺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乘客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發生爭議時,聚合平臺應當積極協助乘客維護合法權益,不能提供網約車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對乘客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到,鼓勵聚合平臺建立有利于乘客權益保護的服務質量擔保機制,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協議設立乘客權益保證金,就乘客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為期30天。市民可以通過信函(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公共交通處,郵編:510620)、電話(020-38180132)或電子郵件(guanrt@gz.gov.cn)進行意見反饋。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盧夢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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