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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從家政服務公司請來月嫂幫忙照顧孕產婦和新生兒,不料,卻發現該月嫂有大量不專業行為,和家政服務公司溝通更換月嫂期間,竟發現請來的月嫂尚未取得月嫂證。對此,家政服務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家政服務合同糾紛案,因構成消費欺詐,涉案家政服務公司被判退還服務費余款2460元,并按已收取服務費的三倍支付賠償金12300元。
為減輕育嬰壓力,鐘女士向宣稱“從源頭杜絕無證月嫂”的某家政服務公司訂購了月嫂服務套餐,并支付了4100元的服務費用,約定合同簽訂時付剩余費用。后該家政服務公司向鐘女士發送林某的基本信息,其中注明林某持有月嫂證及健康證等。但在林某上門服務期間,鐘女士卻發現其有大量不專業行為,于是要求公司更換月嫂。
在溝通過程中,鐘女士了解到林某其實尚未取得月嫂證。多次協商無果,林某在提供6天家政服務后離開,鐘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交的服務費及利息,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家政服務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機構,理應知悉其工作人員需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且其在自媒體平臺亦發文宣稱“從源頭杜絕黑戶、散單、無證月嫂”,足以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該家政服務公司已構成消費欺詐,對鐘女士要求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請,依法應予以支持。同時,因林某確實已提供了家政服務,鐘女士應給付一定的服務費。家政服務公司應在鐘女士已支付的服務費中扣除該筆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鐘女士并支付相應利息。法院據此作出 如上判決。
經辦法官指出,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履行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按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對經營者的欺詐經營行為進行懲戒,并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促進經營者誠實守信經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吳靜怡、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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