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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鑰匙掉進了小區下水道,要求保安幫忙一同拾起,不料保安掀起的下水道蓋板不小心掉下,砸傷了業主小孩的腳趾。對此,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鬧上法院討說法。記者今日獲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保安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應定性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行為,判決物業無需擔責。
保安幫工致人受傷引糾紛
2021年9月,杜某與10歲的兒子小杜在小區門口不慎將鑰匙掉進下水道,杜某要求小區值班保安協助撿鑰匙。在取鑰匙過程中,杜某揭起柵板,保安扶著杜某揭起柵板,小杜站在柵板前方,柵板突然滑落砸到小杜的右腳趾,致右腳拇指骨折。
杜某認為,保安協助業主從下水道取鑰匙屬于物業公司的工作職責,保安因過錯造成小杜人身傷害,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和賠償責任,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對小杜人身損害的賠償金37894.13元。
增城法院經審理查明,杜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載明:物業服務內容為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的維護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維護和管理、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維護和管理、房屋裝修裝飾管理、消費管理、公共綠化維護和管理。值班保安協助杜某撿小區門口下水道鑰匙的行為不屬于被告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范圍,不屬于保安履行職務行為,應定性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行為。
為此,增城法院一審后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無償幫工致人損害,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增城法院經辦法官涂玉田指出,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是良好的道德風尚,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值班保安協助杜某撿掉進下水道的鑰匙的行為,并非履行其物業公司的職責行為,而是義務幫工行為,保安系幫工人,杜某系被幫工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小區值班保安在無償幫忙過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判定物業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傳遞出司法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有利于倡導和培育樂于助人、助人為樂的社會風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關鍵詞: 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