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舉行的甘肅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九場)新聞發布會上,甘肅省公安廳副廳長李明通報了兩起因違反疫情防控相關管理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罰的案例:
案例一:2021年10月18日16時許,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發現平涼市區群眾微信群內有一則“平涼某泡饃館發現1例新冠陽性病例……”的信息在廣泛傳播。經查,李某某在聽到家人關于“平涼某泡饃館”有新冠患者密切接觸者吃過飯的提醒后,遂擅自編撰“平涼某泡饃館發現一例新冠陽性病例……”信息在家庭微信群內發布,隨后該消息被大量轉發,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目前,李某某因散布疫情謠言擾亂社會秩序,被崆峒公安分局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二:2021年10月24日,臨夏州永靖縣陳某某、羅某某(兩人系夫妻關系),因不滿兒子被隔離,便辱罵毆打包村干部張某某。羅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情況。
對拒不執行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等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明表示,當前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應本著對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負責的態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絕不觸犯法律底線。同時,參與全員核酸檢測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地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核酸檢測作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應做到“應檢必檢”,不漏一人,如因拒不接受核酸檢測等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