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家門口的電動車被不明身份的醉漢砸壞怎么辦?11月23日下午,廣州天河車陂司法所充分發揮“3+X”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優勢,積極聯合車陂派出所從法從情從理入手,快速成功調處一宗電動車損害賠償糾紛。
據了解, 11月20日晚,車陂街居民潘某發現其停在租住的房屋門口的電動車被人砸壞了。第二天,潘某與房東查看監控后,發現是鄰居何某所為,當即找到何某理論。何某稱當晚與朋友吃飯,喝了酒,回來時發現有輛電動車停在門口擋住了路,就用力把電動車推倒一邊,還用腳踹了幾下,沒想到造成電動車損壞。何某表示愿意賠償潘某的損失,但是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于是潘某報警求助,民警帶雙方到車陂司法所進行調解。
車陂司法所調解員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潘某表示何某必須給自己道歉并賠償自己一輛等價的新電動車或與新車等價的賠償款。何某表示此事自己確實有過錯,愿意道歉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潘某的電動車已經使用了3年多,自己只愿意承擔1000元以內的修車款。
為確保雙方糾紛調解順利進行,調解員先耐心地釋法明理,詳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分析相關法律責任。然后又以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以及日常生活中通俗易懂的案件為例進行解釋。
見何某聽完法律解釋后有所觸動,調解員立刻抓住機會,勸解何某要從實際出發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地賠償潘某的損失。派出所民警也以鄰里和睦為切入點耐心做好何某和潘某的思想工作。經過調解團隊半個小時的共同努力,雙方終于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當場簽訂協議并履行完畢。
至此,糾紛快速成功化解。雙方當事人對司法所、派出所高效的聯動調解和用心的服務精神給予了極大的肯定。潘某的感慨地對調解員說:“有司法所這樣的單位真是太好了!讓我們省去了繁雜的手續,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真是太方便了!”
◆律師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醉酒不能作為任何違法行為的借口,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陳鈞圣 通訊員蘇清媚、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