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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5月16日,在外交部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傳出消息,韓國國腳孫準浩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遼寧省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孫準浩涉嫌相關罪名,與上一輪中國足壇掃賭反黑風暴中,多名參與打假球球員被判定的罪名一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在上一輪中國足壇掃賭風暴中,上海中遠假球案相關涉案人員,最終都是被判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上海國際隊同天津泰達隊比賽前,接受王勇(另案處理)提出的給付四名被告人800萬元人民幣,幫助天津泰達隊獲取比賽勝利的請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為上海國際隊主力隊員參加了全場比賽,最終,天津泰達隊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賽勝利。當晚,四名被告人分別收受王勇給付的200萬元人民幣。”
沈陽市中院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孫準浩此次“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否同樣涉嫌收錢操縱比賽結果,還是有其他特殊案情,還要等待有關部門的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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