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部署了未來15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方略。值得注意的是,《綱要》在戰略背景、工作原則部分多次關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合稱“四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更在第三章“建設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知識產權制度”中專門設立第(七)節,提出“構建響應及時、保護合理的新興領域和特定領域知識產權規則體系”。這不僅是《綱要》的重點內容和任務之一,更是特色章節、亮點段落之一,為新發展階段的知識產權規則體系建設奠定了政策基礎和基調。
增設“四新”專章,迎接時代挑戰。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時代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適逢《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發布,我國排位上升至第12位,位于中等收入經濟體之首,已經具備了從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邁進的基礎條件。面向2035年,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不斷涌現,將為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帶來重大變化,由此,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應及時契合時代脈搏因應而動。與此同時,快速更新迭代的技術仍具有不可預知性,這就需要我們在制定規則時合理平衡技術發展的時效性和前瞻性。
增設“四新”專章是新發展階段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步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創新發展的關鍵在于新技術。新技術打破原有生產格局,提升效率,進而產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最終促成高質量發展。《綱要》將“四新”列為重點領域和重點內容,足見其在強國建設事業中的重要地位。
布局“四新”領域是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國際影響力的關鍵面向。我們既然要深度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而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正是未來15年各國角力的重要戰場,也是我國可深度參與甚至引領國際規則制定、大有作為的重要領域。
聚焦“四新”領域,推動創新發展。面向2035年,新技術的出現難以精準預測,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綱要》為此指明了方向、規劃了路徑。一方面,積極回應“四新”挑戰,及時制定合理規則。知識產權制度總是伴隨技術的發展不斷更新,而“四新”正處于快速發展進程之中,規則的制定不能過于超前,也不能過于滯后。《綱要》要求構建“響應及時、保護合理”的規則,是科學的、審慎的。另一方面,突出重點領域和重大需求發展。《綱要》明確指出應聚焦重點,突出重點領域和重大需求,推動知識產權與經濟、科技、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深度融合發展。
勾勒“四新”規則藍圖,內容精彩可期。《綱要》將“四新”的知識產權規則構建作為重點內容之一,這是相較于2008年版《綱要》的創新之舉。“四新”領域的發展關系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也為未來知識產權規則的構建留下廣闊空間。
一是知識產權客體的擴充。我國民法典列舉了七大客體,并以“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作為兜底條款為客體擴充留下空間。縱觀國際條約中的知識產權客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都是伴隨科學技術發展、保護需求提升逐步納入知識產權客體之中,知識產權客體也一直呈現開放狀態。在新階段,數據等能否納入知識產權客體尚須進一步研究。
二是賦權數據成為可能。數據被稱為信息時代的“石油”,也是支撐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發展的基礎所在。《綱要》提出“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如何賦權數據應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我們一方面要處理好數據利用和隱私保護、國家安全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還應秉承權利分割、數據共享的理念,構建合適的數據產權保護規則。
三是算法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將研究完善。計算機算法以往常受制于其所謂的智力規則屬性無法獲得專利權。鑒于算法在計算機軟件、商業方法中的重要地位,歐洲、美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已逐漸對人工智能算法持開放態度。《綱要》提出“研究完善算法、商業方法、人工智能產出物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算法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將得到研究完善。
四是人工智能產出物權屬亟待確定。在弱人工智能時代,如何分配人工智能產出物權屬、分擔其風險,是當前知識產權制度面臨的迫切挑戰。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是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人工智能產出物超出了原有制度體系認知。如何利用現有制度應對這一挑戰,抑或單獨制定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這都需要我們加以探索。
五是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待完善。互聯網和電子商務領域是我國在全球的優勢領域,也是制度規則更新迭代極為頻繁的領域。《綱要》專門提出探索完善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我們應處理好知識產權單行法和民法典、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不斷發展完善“避風港”規則、“通知刪除”規則等既有規則,規范互聯網商業活動的競爭秩序。
總之,《綱要》提出的“響應及時,保護合理”原則,將成為新興領域知識產權規則構建的根本指針。
(作者系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