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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檢察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上海法院公開審理了期貨居間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系全國首例期貨居間人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
法院判決顯示,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佘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予以沒收,其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禁止被告人宋某、佘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期貨居間職業。
回溯案情可知,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詢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為上海、北京的數家期貨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按比例收取客戶交易手續費。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該公司并參與經營,負責員工培訓等工作。
經營期間,被告人宋某、佘某為牟取利益,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招募劉某等10余人(均另案處理)擔任期貨交易分析師、業務員等,以開展期貨居間形式變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兩名被告人指使業務員通過網絡渠道發布期貨行情分析,以承諾開戶后提供期貨交易輔導吸引客戶開立賬戶;其后,指使分析師、業務員通過微信向客戶提供“買點”“賣點”“止盈點”“止損點”等投資建議,引導、鼓勵、促成客戶交易,從而產生更多交易費。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并從期貨公司處分得手續費返傭400余萬元。經查證,其中數名客戶根據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議進行交易并產生手續費,宋某、佘某從中非法獲利24萬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訴。近日,上海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以節目形式在線直播,在庭審現場,就“被告人行為是合法期貨居間還是變相期貨投資咨詢?”“被告人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關于本案行為危害性”成為辯護人與公訴人之間的三大庭審焦點。
上海證監局期貨監管處副處長王峰認為,期貨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介紹期貨經紀業務客戶的中介人,為期貨市場的發展和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拓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了個別期貨居間人為了獲取超額收益,突破居間業務范疇,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期貨交易咨詢業務,誘使交易者頻繁下單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了交易者合法權益和期貨行業聲譽。此次節目為期貨居間人劃定了清晰的業務紅線,也為廣大交易者識別非法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李小文認為,本案揭示了期貨居間人合法開展業務與“變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區別,揭露犯罪人員以期貨居間人身份作為掩飾,變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并以此牟利,警示期貨居間從業人員認清行為性質,遵守居間規定,守住法律底線,同時也提醒期貨投資者謹慎投資,必要時選擇專業的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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