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顯示,2017年,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在海南省防返貧保險工作中,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非公開途徑取得某市場主體的《海南省精準扶貧方案建議書》后,照搬抄襲了其中的保障方案、理賠流程、綠色通道和保障機制等核心內容作為本公司防返貧保險方案上至省扶貧辦,上述做法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時任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負責人徐青、省分公司責意險部門負責人李永亮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文件指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一)項,依據該法相關規定,海南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罰款15萬元,對徐青給予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李永亮給予警告并罰款4萬元。
此外,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存在不按照規定使用備案費率的違法行為。自2017年8月起,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分別在定安縣、白沙縣、澄邁縣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項目以《社保團體住院醫療保險(A款)》產品承保,承保方案和費率由總公司批準。經調查核實,定安縣、澄邁縣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執行費率水平低于正確使用《社保團體住院醫療保險(A款)》費率表調整的結果。時任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責意險部門負責人李永亮負有直接責任。
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根據該法相關規定,海南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海南省分公司罰款20萬元,對李永亮給予警告并罰款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