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74號)顯示,中泰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信托”)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對某業務合同未能做到全過程、動態化盡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